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59分许,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嘉陵”牌7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博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行至淄川区**镇**村**处,与沿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至此的李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刮,李某某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1月2日,李某某家属柴某某电话报警,2020年1月3日,马某某被查获。2020年7月17日,经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对李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李某某属于重伤二级;2020年7月17日,经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对李某某伤残进行鉴定,李某某属二处十级伤残。
经淄川交警大队认定:1.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马某某驾驶已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3.马某某驾车未靠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4.马某某驾车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诊断证明;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声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逸,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支付了治疗费人民币12000元,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刚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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