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77********,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上海虹口区**路**弄**号,现住京山市**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H*****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4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43KM+800M(京山市坪坝镇朱岭村)路段时,将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行人丁某某撞倒,造成丁某某受伤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4日,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传票;2.证人邓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4张;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卫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京山市**小城**栋**室。联系电话:1347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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