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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持“D”证酒后驾驶鄂R****2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地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向某甲、吴某甲、郑某某撞倒,造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吴某甲、郑某某受伤,向某甲当场死亡。吴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8.2mg/100mL。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甲、吴某甲、郑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通话记录、被告人马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被害人向某甲、吴某甲、郑某某的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胡某某、吴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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