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0时2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载一车混凝土)行驶至安乡县**村**组路口由北往南倒车时,遇被害人熊某乙驾驶湘******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被害人熊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当日13时报警并将熊某乙送到医院救治,被害人熊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4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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