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庄浪县,住平凉市庄浪县**镇**村**社**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25线(麦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90km+600m(琥珀隧道内)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罗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罗某某从三轮电动车上摔落倒地后,甘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罗某某身体上碾压而过,致两车受损,罗某某经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系颅脑毁损伤死亡。经认定:本起事故是由马某某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确定由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酒检报告书、车检报告书、尸检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平凉市庄浪县**镇**村**社**号。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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