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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乡**社区**居民小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泾甘公路自西向东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至泾甘公路128km+900m路段(**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积极参与人员救治,拨打110和120,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结论为:死者马某甲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经庄浪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研究分析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韩某某、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4.鉴定意见: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6.事故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积极抢救,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军雄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37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5.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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