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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镇**会**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A*****号中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京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远县**镇**村1467km+100m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进时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郭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腹部,造成头面部、颈部毁损伤,胸腹部脏器破裂,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郭某某家属各项损失25万元,并取得郭某某家属谅解;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艳红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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