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春阳,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川******号轻型货车搭乘马某乙,从米易县城向米易县白坡彝族乡姑表村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米易县盐米路69KM+500M处时,将公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撞伤。2020年10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1月26日,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电话1361816****。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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