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交通肇事被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下广线蔚县张家楼西路段时,与对向尚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尚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2019年3月25日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尚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2019年4月2日经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到案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邱建国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蔚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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