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镇**村**社**号,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AJ****号颐达牌小型轿车沿贵德县**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42分许,车辆行驶至**公路8km+500m处时将前方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文某某撞倒,造成文某某经贵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某无责。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贵德县人民医院死亡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化)字[2020]554号检验报告;青华司鉴所[2020]第200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公(刑)检(法病)字[2020]47号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本洛
检察官助理 苏佩娇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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