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4时41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吉A*****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春市新区硅谷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创新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与沿创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由贾某某驾驶的吉A*****号解放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贾某某系交通事故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呼吸酒精检测、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光碟、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约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庆
检察官助理:宋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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