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84********,大专文化程度,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楼**单元**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境内G7京新高速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1228公里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及路边防护围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马某某所具有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哈申高娃
2020年8月6日
附:1.公安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表》一份。
6.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23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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