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杨万村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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