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队。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5时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苏KT****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珠光南路(“灯088”灯杆)处,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与由南向北赵某某驾驶的苏EW****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其自己以及苏KT****号小型轿车乘员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王某丙等人员受伤,乘员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乘员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损失程度均属轻伤二级。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报案后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除保险外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照片、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7.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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