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5时0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公司门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及电动两轮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住院,被害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雍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是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果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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