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云******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前往西山区船房村。当日02时35分许,马某某驾车行驶至帝贝特色酒店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和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其所驾车前横过珥季路,其所驾车与杨某某、唐某某、和某某相碰撞,致杨某某被撞后现场死亡,唐某某、和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唐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和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此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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