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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2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5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套牌台州11****的未备案电动三轮车,途经黄岩区头陀镇山前河村97号对出路段处时,与同向行人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符某某倒地后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乾

202121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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