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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111963********,东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号**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电话1338944****。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京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98公里+640米处(兰州市红古区水车湾),车辆超车时超速驶入左道与由西向东尹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尹某某受伤,尹某某经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古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和受害人尹某某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完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死亡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7、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户籍证明;9、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月洁

2019年12月10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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