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队**号**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5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托克托县乃只盖乡至古城镇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处时,与前方徒步行走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13mg/100ml;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托克托县大队事故认定:马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耀东
检察官助理:鲁新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2册10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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