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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现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蒙D****1号小型轿车沿3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城北街天元椿小区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郑某某相撞,致郑某某受伤,张某甲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受伤致头皮挫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骨盆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股骨内侧踝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内侧半月板破裂,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死亡证明、抓捕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技术及痕迹检验报告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宝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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