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人量的豫P****7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路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于某某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辽D****F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豫P****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刘某丙受伤,同年5月26日刘某甲于医院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符合因车辆事故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某某,双侧胸腔积血,双肺萎陷致呼吸功能衰竭致死。经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某、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人量的机动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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