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威海市**橡胶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巷**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9日23时50分许,驾驶鲁******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威海市中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逸品花园小区附近,与行人王某乙相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腹部、肢体及会阴部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且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巷**号;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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