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30日16时许,在**国道孟津县**大桥东侧路口处,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被害人莫某甲由北向东左转弯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莫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莫某甲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莫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乙、莫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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