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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4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G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G****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无为市无城镇新巢无路西侧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无为市无城镇新巢无路大金庄村路段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陈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以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马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6月1日20时许,陈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马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马某某取得了陈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无为市公安局调取的新巢无路与安康路口事发时间段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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