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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本市谢家集区*******-2-304;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皖DU5***号小型轿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舜岳水泥厂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将睡卧在道路上的余某某轧伤;余某某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此次事故经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马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将被害人轧伤致死,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在肇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天慈

检察官助理:杨雪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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