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司机,住贵州省贵阳市惠水长田工业园区(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捕逮捕,于2019年9月4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R16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103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瓦店老庄路口北2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沿道路西侧自南向北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刘某某及电动三轮车倒地后,被沿S103自北向南行驶此处由靳某某驾驶的豫EC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许某某、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尸体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4、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伯科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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