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李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十八里镇马庙社区路口处,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犯罪记录证明;(3)到案证明;(4)谅解书;协议书;道路赔偿凭证;2、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举证言;(2)证人杨某某证言;(3)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1)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尉)公(刑)鉴(法病)字【2020】42号;(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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