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楼**村**村**号,现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0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沪******轿车沿单县健泰路自南向北行驶到**南路段,车辆驶入路西侧路沟内撞在沟内石头之上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和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0mg/100ml。经单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马某某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查笔录:单县交警大队对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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