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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6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7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持C1E证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标准的鲁******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平度市南村镇振兴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庄村东时,与行人王某某、纪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王某某、纪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驾车逃逸。经检验,案发时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颈髓损伤死亡;纪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

案发当晚,马某某在家中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庞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队**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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