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28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莱州市**镇**村的一条东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莱州市**镇**村**处,撞向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双方车损,致李某甲、被告人马某某及乘坐被告人马某某车人李某乙伤。2019年8月19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兆刚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