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2000********,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院**栋**楼**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时3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7mg/100ml)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桂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沿南宁市武鸣区定罗路从双桥方向往马山方向在汽车道内行驶,廖某某驾驶桂K****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同向在前行驶。双方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定罗路秀江广场路段时,因马某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廖某某驾驶的桂K****9号车行车制动性能、信号装置、反光标识、防护装置、行驶系不合格,导致桂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桂K****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尾,造成马某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廖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11月27日,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金雪
2020年2月6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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