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喜泉镇新民村**组**号,案发前暂住新和县**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新AC****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库车市X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公里300米处时,与正在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哈某某相撞,造成哈某某当场死亡,一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2日,经对被害人哈某某的尸体检验,其死亡原因系受巨大外力作用致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15日,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库公交认字65292320190034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肇事轿车;2.书证: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抓获经过;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危害后果、自首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相应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沙宏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暂住新和县工业园开发区,联系电话1509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