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10时50分许,在保静线文安县德归镇邮局门前,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被定型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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