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3********,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村**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HZ****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凉州区武南镇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天马大道肿瘤医院消化病院区向西50M路段时,在该路段北侧“**饭馆”门前非机动车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在非机动车道的行人赵某某碰撞碾压。2019年10月28日12时25分被害人赵某某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系院前死亡。2019年11月15日,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驾驶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威分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合计482312.2元,2019年11月8日,马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对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梅
2020年4月29日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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