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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77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晋M****/晋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四川省南江县前往陕西省城固县,由西向东取道省道211线行驶至24KM+800M处(汉中市南郑区青树镇青树村7组路段)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强某某(男、殁年66岁)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强某某倒地受伤。强某某经汉中市三二0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0时3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强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强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磊

2020年8月 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 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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