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倪萍、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2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K3****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门前路段,在左转弯后与玩耍摔跌路面的被害人孙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孙某甲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甲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等书证;
3.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苏K3****号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发生地点周围道路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柏晓慧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10月9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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