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号为“冀A46***、冀A4***挂”半挂车行驶至207国道阜平县高速东引线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碰撞后,车辆驶入逆向车道又与张某某驾驶车号为“冀FP6***、冀FL***5挂”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及张某某、马某某受伤。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与杨某某事故中,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与张某某事故中,马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建
检察官助理:马军宁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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