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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原泸州市****司机,住四川省泸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5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321国道从泸州市纳溪区往江阳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纳溪区蓝安大道新纳溪中学校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龙某甲驾驶的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挤压,致龙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因未发现发生事故而驾车继续向前行驶。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查询,马某某没有犯罪前科;马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775124.9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抓获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前科查询单;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车辆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及死亡证明;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证人龙某乙的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行车记录仪和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果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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