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办事处**街**幢**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4时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乘员侧外视镜视野不符合要求的浙CM****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瑞安市桐浦镇丁岙村73号前地段由西往东前进掉头时,车头右侧碰撞路边行人钱某某,致其倒地后被车辆碾压,造成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马某某所在的瑞安市**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49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车辆信息资料、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载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8552****);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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