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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影响且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A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东市平安区下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下下公路16KM+680M处转弯时,因占道与郭某甲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青B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客车乘车人王某某、郭某乙、魏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lO月15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甲及受害人王某某、郭某乙、魏某某均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郭某乙、魏某某伤情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明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3.案卷材料共3册,单行材料(马某某到案经过)1份,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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