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穴**公司**,住武穴市**小区**宿舍(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A****F小型普通客车,由G220国道武穴市往浠水县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武穴市梅川镇从政村徐家嘴垸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吴冬喜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吴冬喜当场死亡,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夏祝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证明等;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武)公(司)鉴(法)字[2020]J039号尸体检验报告、(武)公(司)鉴(法)字[2020]J040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20]声(像)鉴字第536号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0]WX痕(交)鉴字第129号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接受讯问、酒精吹气、车载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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