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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为河南省淅川县,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牌证的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着李某某,沿钟祥市柴湖镇“街道——前营”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营村七组路段时,与行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伤者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红色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丁房牛庄餐馆点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丁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钟祥正和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钟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7.案发当日马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进路线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少虹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1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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