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 现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1月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我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阳新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313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病鉴字第***号;5.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勇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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