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杉坡居委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组。2017年7月18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朋友马某乙等人一起在湘潭县白石镇街上“夜色清吧”吃晚饭,和朋友共同饮用了洋酒和冰红茶兑的混合液体。之后,马某甲先行离开,驾驶号牌为湘C*****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孩子回家后再返回“夜色清吧”。20时20分许,马某甲驾车返回由北往南自湘潭方向往衡阳方向行驶,途经107国道湘潭县白石镇双新村车站组附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付某某、陈某某(付抱着的儿子,八个月)、文某某(5岁)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文某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甲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2019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马某甲主动到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9年11月27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马某甲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在道路上的行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且事故发生后报警再弃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安葬费及伤者的部分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四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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