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村**队,现住宁夏灵武市****小区**-**-***。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A****2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在灵武市郝家桥镇“开心阁”网吧门前处由东向西倒车驶入吴灵青公路时,遇被害人何某某驾驶雅迪牌电动车沿吴灵青公路由南向北驶来,两车刮撞后,何某某驾车摔倒,被紧随其后吴某某驾驶的宁C****3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何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9时许,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灵武市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及胸部复合损伤死亡。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2万元,其他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且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静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56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