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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族,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住海原县****居委会****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固公路**km处时,因该车制动性能出现故障,马某某为躲避与同向行驶的车辆相撞而强行进入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委托周围群众电话报警,其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到达现场。

2020年7月30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马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17日,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某亲属对于民事赔偿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并取的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乙、田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未靠右侧通行,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黎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180********)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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