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07时02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D*****号小型出租车沿白银市平川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平川**公司门前路段,掉头时车辆左侧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部碰撞,致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7日魏某某经白银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2019年11月11日,马某某对被害人魏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驾驶证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玉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电话:187069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