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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57********,汉族,小学,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附载邹某某及500块建筑用砖,从长汀县山峰村往连城县**镇马屋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街马屋往团结水库方向3.4公里路段时,因为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被告人马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30日,经连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经济赔偿人民币13.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马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2020】车技检字第193、194号车辆检验意见书、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3.5万元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建斌

检察官助理:吴芳孜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壹份。

5.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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