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F****8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三墩镇通往夹边沟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墩镇原麦草厂南侧路段处时,与同方向在道路右侧步行的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刘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2日18时许死亡。2020年4月12日,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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