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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18时10分许,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富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冯格庄村处时,撞上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董某甲,致董某甲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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